电子标签
速通电子标签

速通电子标签是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速通公司”)面向社会发行的,记载车辆信息,与ETC车道内安装的专用设备进行通讯的车载设备。速通电子标签与速通卡必须配合使用,方可在ETC车道实现不停车通行。

速通电子标签符合GB/T 20851.1~4-2007《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系列标准,该标签必须由速通公司或经速通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安装在车辆指定位置,电子标签上有对外数据接口,只作为制造商软件升级使用,严禁接入任何包括充电器在内的外部设备。


一、申办手续
    1. 用户须携带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已安装牌照的申办车辆到速通公司营业厅或经速通公司授权的代理营业厅(以下简称“客服营业厅”)办理。
    2.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单位介绍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二、使用说明
    1. 车辆信息变更
    1.1 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发生变更的,用户须驾驶原车辆和预变更车辆,携带预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与之对应的速通卡前往客服营业厅。
    1.2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委托书;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人介绍信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1.3 同时速通卡须办理相应的业务。

    2. 开户人变更
    2.1 开户人变更时,用户须驾驶签约车辆和预变更车辆,携带预变更车辆的行驶证原件、与之对应的速通卡前往客服营业厅。
    2.2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双方代办委托书;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人双方的介绍信、预变更开户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3 签署《速通电子标签/速通卡使用协议》,同时速通卡须办理相应的清户、申办业务。

    3. 丢失补办
    3.1 用户速通电子标签丢失补办,须持签约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签约车辆前往客服营业厅。
    3.2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委托书;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人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3 用户须注销原电子标签(原电子标签将无法恢复使用),同时在营业厅申办新的速通电子标签。

    4. 注销
    4.1 用户不再使用电子标签的,须持与之对应的速通卡前往客服营业厅。
    4.2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委托书;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人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4.3 电子标签注销后将无法恢复使用。
    4.4 用户电子标签注销时,相对应的速通卡须同时办理注销、清户业务。

    5. 预留
    5.1 用户解除电子标签与签约车辆的对应关系,暂时不使用且需保留电子标签的,须持速通卡、驾驶签约车辆到客服营业厅。
    5.2 须携带预办理预留业务的电子标签
    5.3 个人用户须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代办委托书;单位用户须携带开户人介绍信、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5.4 用户须同时将相对应的速通卡办理信息变更业务。

    6. 售后服务
    6.1 电子标签发生损坏,用户须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行驶证原件、电子标签及驾驶签约车辆前往指定客服营业厅。
    6.2 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7日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服营业厅可免费为用户退货或换货,并按发票价格全额退款。
    6.3 自电子标签发行之日起3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客服营业厅提供换货或免费维修服务。
    6.4 电子标签通过线上订单申办,未操作激活前的,在线客服可提供退单服务,客户需退回电子标签,若客户无法退电子标签申请退单服务,须收取电子标签费用。

    7.开具发票
    7.1 用户购买、维修电子标签现场开具发票

    8.安装
    8.1 速通电子标签由速通公司专业人员安装,须与车辆牌照号码相对应,专车专用,请勿私自拆,否则速通电子标签将自动失效。
    8.2 若电子标签脱落或被拆卸,用户须携带电子标签、速通卡、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已安装牌照车辆到客服营业厅重新安装、激活电子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