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速通卡用户:
 
 为贯彻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下发的《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函【2019】65号),提升速通卡用户的通行体验,我司于2019年12月9日起,重新开展核定车型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已办理ETC设备的8-9座且车长小于6米的小型客车用户,请您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拟变更车辆前往速通公司网点变更车型。
  2、已办理ETC设备的总轴数为2轴、车长小于6米且总质量小于4.5吨的货车用户,请您携带开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或单位介绍信、车辆行驶证原件、驾驶拟变更车辆前往速通公司网点将原有设备办理注销或将原设备变更至客车使用,再按现有流程免费申请办理货车专用电子标签及速通卡。
  3、即日起,已完成更型的用户,您的电子标签将无法正常使用,截止2019年12月31日前请您选择人工收费车道刷卡通行。
  4、2020年1月1日后,将根据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及交通运输部科技司对交通运输行业标准《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修订解读的内容,对全部收费车辆按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三个大类分别进行分类,并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车型分类,新标准中客车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注册登记的车辆类型、核定载人数和车长进行车型分类,其中车辆类型作为车型的第一判定标准,核定载人数和车长是第二判定标准;新标准中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按照总轴数、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进行车型分类,其中车辆总轴数作为车型的第一判定标准,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是第二判定标准。如您ETC设备发行时的车辆信息与新的车型分类标准不符,请您尽快更型,未做更型的用户将无法在高速公路收费车道及北京市已开通ETC停车功能的停车场使用。
  5、详细办理事宜请登录[WEBHOST]/、关注“速通卡”微信公众号。
  
  因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北京速通科技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2日
 
 
 
 
一、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客车车型分类
  
  
    | 类别 | 车辆类型 | 核定载人数 | 说明 | 
  
    | 1类客车 | 微型/小型 | ≤9 |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9人的载客汽车 | 
  
    | 2类客车 | 中型 | 10-19 | 车长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为(10-19)人的载客汽车 | 
  
    | 乘用车列车 | — | 
 | 
  
    | 3类客车 | 大型 | ≤39 |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大于39人的载客汽车 | 
  
    | 4类客车 | ≥40 | 车长不小于6000mm且核定载人数不小于40人的载客汽车 | 
 
*摩托车通行收费公路,按1类客车分类
 
 
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货车车型分类
  
  
    | 类别 | 总轴数(含悬浮轴)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 1类货车 | 2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 2类货车 | 2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 3类货车 | 3 | - | 
  
    | 4类货车 | 4 | 
  
    | 5类货车 | 5 | 
  
    | 6类货车 | 6 | 
*超过六轴的货车,根据车辆总轴数按照超限运输车辆执行。
 
 
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专项作业车车型分类
  
  
    | 类别 | 总轴数 (含悬浮轴) | 车长和最大允许总质量 | 
  
    | 1类专项作业车 | 2 | 车长小于6000mm且最大允许总质量小于4500kg | 
  
    | 2类专项作业车 | 2 | 车长不小于6000mm或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小于4500kg | 
  
    | 3类专项作业车 | 3 | - | 
  
    | 4类专项作业车 | 4 | 
 | 
  
    | 5类专项作业车 | 5 | 
 | 
  
    | 6类专项作业车 | ≥6 | 
 |